《》我国对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
(1)对离婚军人的特别保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该军人的同意。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应当适用本条规定,并注意:‘现役军人是指加入我军所属部分,正在服役,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员。包括非复员、转业军人和无军籍的部队职工。离婚需要军人的同意,并且只有在配偶是非军人的情况下才适用。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不适用,这是原则。如果夫妻感情真的已经破裂,且和解失败,夫妻感情无法维持,即使兵不同意,也可以判决离婚。但是,要通过团以上机关做好士兵的思想工作。 (2)对离婚妇女的特殊保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要求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照顾和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这是关于离婚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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