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4年9月,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就率先推出了“试离婚”制度,即在法官公信力的影响下,双方自愿达到一个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目的是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的生活状况,让当事人从理性的角度审视婚姻,再决定是否离婚。但是没过多久,这个制度就因为某种原因停止执行了。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国家司法机构中将“试离婚”上升为一项制度“不妥”。
从广义上讲,这种做法侵犯了《婚姻法》的法定年龄,侵犯了合法公民自由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在具体操作上也有很大的弊端。作为法官,只能依据《婚姻法》《离婚判决规定》作出判决,难以准确判断和认定离婚双方的感情程度和实际婚姻状况,无法界定当事人是否应当离婚或“试图离婚”。最后,从法律的性质来说,是不可行的。法律是铁定的,不容置疑的。一旦写好,就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法院的判决代表了国家的意志,极其严重。从目前我国离婚判决的司法程序来看,从双方提起诉讼到一审判决需要6个月,最快的也要3个月。在此期间,如果双方反悔,可以随时撤诉,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离婚双方留下了相对冷静和缓冲的时间。
所谓“试离婚”,不过是“分居”现象的别称。它在人们的生活中确实有积极的一面:比如在爱情的甜蜜过后,小C和小B处于一种呆滞和茫然的状态。试离婚后,他们对生活和婚姻有了新的更深刻的理解。即便如此,“试离婚”也绝不是解决婚姻危机的灵丹妙药,因为它只适合一部分人。人的思维很不一样。如果国家不制定和颁布相应的、科学的、严谨的“分居”规定,乱用“试离婚”的方法,必然会被一些对恋爱婚姻有不良打算的人所利用,使司法部门陷入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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