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怀孕期间不得提出离婚。
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这里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女方怀孕是指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止的期间;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离婚;三、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女方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是限制性规定,限制男方提出离婚,以保护女方、胎儿和婴儿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男方在女方怀孕、哺乳或流产后半年内提出离婚,会增加女方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严重损害女方的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但如果女方婚后怀孕是由婚外第三人造成的,并且得到证实,或者女方隐瞒自己与婚外第三人怀孕,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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