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阶段
从离婚判决书的提出到生效,离婚诉讼需要经过三个阶段。
起诉离婚第一阶段:起诉阶段。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作出受理决定,予以立案。否则,将退回原告的文件和资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离婚起诉第二阶段:辩护阶段。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复;
2.被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在十五日内未答辩的,人民法院将照常审理并作出判决。
被告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长作出延期决定。
离婚第三阶段: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体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程序:
1.法院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已经结束,但如不服法院判决(调解),可在收到判决(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调解)生效。如果当事人不服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子女抚养的有关问题申请再审。
离婚在哪个法院起诉?
离婚应该起诉哪个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情况下,以“原告是被告”为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被追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3)被告被劳动教养的;
(4)被告被监禁。
(5)配偶是军人(非文职),本人不是军人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配偶是文职军人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