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被驳回上诉

一、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被驳回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 *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将案件移送XX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13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12年2月28日向* *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 2013年3月28日,法院发出通知,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上诉人不服通知,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原因如下: 一、* *本院对上诉人以通知方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有权提出上诉。 103010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以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有异议,应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将被驳回。“据此,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任何管辖权异议,没有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定理由。因此,* *法院认为,如果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则不审查本案是违法的。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而非通知的方式处理管辖权异议。法院通过通知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不规范的。* *即使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以裁定驳回,而不是以通知驳回,有变相剥夺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嫌疑。上诉人不应该因为这种不规范使用司法文书的行为而丧失对管辖权提出上诉的权利。 二。* *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首先,* *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错误。本案应该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对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收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支付货款。对于合同而言,承包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获得报酬;定作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本案所涉合同中,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只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目的的实现而进行的辅助工作。(实际操作中,有很多例子是卖家为了更好的达成交易,在卖出货物后负责安装调试)。上诉人的义务是支付被上诉人提供的污水处理设备的价款。从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上诉人支付的对价在合同中的措辞为“付款”而非“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合同内容规定了“报酬”),但预付款是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支付的除外。上诉人迟付货款是基于被上诉人的交货进度和对货物的表面接受。上诉人依据合同支付的对价,显然不是被上诉人对安装、施工、调试工作给予的报酬。合同中有很多篇幅是为设备安装、施工和调试而设计的,因为需要突出被上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以反映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可见,该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双方约定的交货地法院管辖。具体来说,本案双方争议由被告(上诉人)住所地* *法院和约定送达地* *法院管辖,而* *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约定送达地法院,因此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新民诉下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是否依职权对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但不影响法律审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义务。我们已经通过提醒的方式告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法院应当认识到这一点,主动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后,即使根据合议庭对本案所涉合同性质的认定,认为本案原被告(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对于合同纠纷,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还是被告住所地法院,都可以有管辖权。对于本案,xx法院和南京市法院均有管辖权,但xx法院不是原被告(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故无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一份极不规范的法律文书拒绝审查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法的相关规定。故上诉人依法向你院提起上诉,希望按你院要求判决。 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诉人: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苏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XXX市XX区XX新村X栋Xxxxxx

被申请人:xxX市xx区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区XX村。

法定代表人:严某,职务:公司董事长。

请求:

请求你院决定将本案移送XXX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井陉矿区有限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移送XXX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借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回执;没有书面回执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诉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XXX井陉矿区有限公司在本案起诉时,未能提供书面借款合同回执等基本事实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履行。其提供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存单2张、转账支票2张(复印件),可以证明其通过农村信用社向苏某转账的事实,并证明其与本案有诉讼利害关系,但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借款的性质和用途。被申请人提供的李XX代为苏某还款的收据,只能反映李XX代为苏某还款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证明苏某的还款意图,更不能证明还款性质为借款还款。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号规定不适用于本案:“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及《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第二十三条关于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你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确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苏住所地XXX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的管辖应根据主合同确定,即根据苏某与XXX井陉矿区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为XXX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由保证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不同法院的,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苏某与XXX井陉矿区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原告李XX提供的担保为从合同。现原告同时起诉苏某和李XX。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的法院为XXX长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从合同确定管辖的法院为XXX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主合同不同于担保合同,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即确定XXX长安区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为维护申请人的诉讼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等有关法律,特提出本申请。希望大家支持。

我在此传达

XXXX人民法院

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 X X,男,19xx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A县C C C镇甄宓路46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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