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同居12年未生育 分手后诉求扶养费被驳回

广西隆林自治县人民法院今日对原告尤蓓梅(化名)诉被告杨(化名)同居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尤蓓梅的诉讼请求。

和杨都是隆林自治县长窑乡人。1995年,两人自由恋爱后,按照当地习俗结婚同居。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由于优倍美不孕,双方感情日益疏远。2007年5月13日,双方就房产问题达成协议,分割优倍美以3000元折价共分得房产1头水牛、1头母猪、9头小猪、1台彩电、400斤大米、1辆摩托车。原告赔偿被告现金1500元。在他们在分割,的财产之后,他们分居了。因尤蓓梅认为有一片杉木林为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到达分割,主张双方婚姻为事实婚姻,对被告负有一定义务,且无生育能力,且患有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平均共有财产及被告支付一次性抚养费2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尤蓓梅与被告杨未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双方同居时间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年公布实施,原、被告婚姻关系为事实婚姻的原审说法无法律依据,原告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法院不予采纳。但是,那些涉及分割的财产将被接受。开庭前,原告和被告就分割,的一份共同财产达成协议,这是双方自由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法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拥有一块杉木林,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杉木林为原、被告共同所有,被告予以否认,法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诉他没有生育能力,是无法治愈的重病的问题,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助和抚养费2万元。因为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被告没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此外,双方约定分割财产时,被告已经将大部分财产给了原告,被告已经尽到了妥善照顾原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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