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离婚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避免剥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默认判决离婚: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不出庭不可能查清案情的,可以拘留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经两次传唤,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发出拘传。”
2.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的原告接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依次起诉原告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公告的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一)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的。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送达公告,可以缺席判决离婚。
二。准予离婚的情形
103010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离婚案件中被告的下落不明。
离婚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前,应当与被告的父母或者近亲属取得联系。如果被告人的父母或者近亲属联系不上被告人,可以公告送达,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仅凭邮寄快件的回执判断被告下落不明,然后进行公告、送达。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例很常见,因为夫妻双方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感情变淡。所以大部分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都会判决离婚。然而,其中一个配偶失踪了。法院如何传唤被告缺席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一旦公告送达后60天的公告期届满,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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