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标准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北京的另一个依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北京市发改委[2007]1111号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北京市高法发[2007]95号文件】。

二、离婚案件诉讼费用预交的范围和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其中,北京每起离婚案件赔付至150元;

(二)涉案财物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缴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三)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由当事人先行垫付;

(四)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减免

(1)法定扣减付款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2.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酌情减少付款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免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接受社会救济,或者使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其他确需减免的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免诉讼费用的,减免比例不得低于30%。

(3)法定豁免付款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执行费不得由申请人预交。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和执行,中止原因消除,恢复诉讼和执行的,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4)酌情豁免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贫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失业保险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3.其他确需免除的情形。

四。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预付

(1)提前还款的时间

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预付货币

离婚诉讼费用以人民币计算。计算单位为外币的,按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上诉和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

(3)预付款程序

1.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款凭证。当事人凭缴费凭证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费用后,凭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人民法院财政专用票据到法院办理。

2.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就地审理案件。当事人向指定代理银行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并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的财政票据。

动词(verb的缩写)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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