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者因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休止或对子女有过虐待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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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者因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休止或对子女有过虐待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