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证金退还

2002年12月,韩和傅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订婚时,付某提出男方韩支付1万元定金,以保证两人关系稳定。如果韩后来反悔,他无权要求付某返还这一万元定金;如果傅反悔,他应该双倍赔偿韩的定金。年近三十的韩为了结婚,只好答应了傅的要求。双方还签署了协议。后来,韩又向亲戚朋友借够了1万元给傅。2003年10月,韩和傅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然而婚后不到两个月,双方就发生了争执。在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韩和傅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后韩诉至法院要求与付某离婚,并要求付某返还订婚时支付的定金1万元。傅同意离婚,但表示韩无权要求退还1万元定金。

试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在依法判决原告韩与被告付离婚的同时,认定原、被告订婚时达成的定金协议为无效协议。被告付某收取的1万元定金应全额返还原告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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