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经多次教育无效的;
(4)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婚后患有医学b超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七)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于这一条,有意见认为前三项应当区分过错与过失。如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诉诸离婚,不论过错方同意与否,吉夫妻关系破裂,应准予离婚。过错方提出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过错方已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夫妻关系破裂的,应准予离婚;过错未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夫妻关系未破裂的,不予离婚。如果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无辜的一方将诉诸离婚。无论有罪一方是否同意,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过错方诉请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过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政纪、党纪处分,夫妻关系破裂的,准予离婚;过错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政纪、党纪处分,夫妻关系未破裂的,不得离婚。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无辜一方诉请离婚。无论有罪一方是否同意,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过错方诉请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过错方已被追究法律责任,夫妻关系破裂的,准予离婚;过错方未被追究法律责任,夫妻关系未破裂的,不得离婚。
对于第(四)项“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有人认为这一项不应列为法定离婚案件。刑事犯罪有很多种,很多和夫妻关系不大。至于“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刑事犯罪,大多已经在前三项有所体现。前三项之外的必然伤害夫妻感情的刑事犯罪,如杀害配偶的血亲,可归入第(七)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这份清单不仅与前三项重复,而且实践中不可避免的是,任何“一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离婚诉讼,都容易被认为是“严重伤害夫妻关系”,未必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至于第 (5)项“婚后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有人认为不宜列出这一项。婚后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应定为传染病和严重精神病,不包括遗传性疾病。对于患有性病和麻风病的人,应强调治疗,而不是把这种病作为离婚的合法理由。只有在长期得不到治愈,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下,才能决定离婚。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比主张离婚更需要家庭温暖。我国司法实践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是保障离婚自由,并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安置。如果夫妻之间的关系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或者人民法院禁止离婚满一年,夫妻关系恶化的,判决离婚。婚姻法修改中,有同志提出,分居三年太长,所以婚姻法把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定为两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