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诉称,她与张先生于199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2年3月登记结婚。由于相识时间较短,两人结婚仓促,婚后无法正常交流,没有建立夫妻关系。婚后一个多月,她一个人搬出了张先生家。1992年5月,双方在乡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
今年5月,她准备结婚,却发现户口本还是已婚,离婚证已经丢失,无法更改户口本上的信息。她找了顺义区民政局、档案馆、乡政府找当年办理离婚手续的相关材料,都没有找到。无奈之下,她起诉要求通过法院判决解除与张老师的婚姻关系。
张老师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他说他和王女士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出具了离婚证,他的离婚证也丢失了,但双方已经不结婚了。1993年5月再婚,有结婚证。“如果我现在再和原告离婚,我现在的婚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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