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他人参加诉讼。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代理。
2.委托代理人数量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他人代理的程序
诉讼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必须获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才能承认、放弃或变更索赔,达成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侨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委托的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认证。
4.诉讼代理人的变更
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5.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代理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查阅本案相关材料的范围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6.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本人仍应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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