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是普通的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向被告住所地即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在户口迁出但尚未落户后提起离婚诉讼,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当向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1年的,向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户口迁出一年以上的,应向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取消城镇户籍的公民对其提起离婚诉讼的,向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原告的城镇户籍也已经注销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公民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应当向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也已被劳动教养或监禁,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一年以上的,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人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1年以上的,向被告人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应当向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是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对其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是非文职军人的,应当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军人是文职人员的,一般向文职人员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非军人一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团以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