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上诉状范文,离婚案上诉状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xX区XX办事处xxX村18号。

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上诉人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06)x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37xx,并据此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解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是错误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1年恋爱,2002年4月10日结婚。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他们一起度过了漫长而甜蜜的爱情生活。从相识、相识到相恋,从恋人到夫妻的关系,他们的感情也是被甜蜜的爱情浇灌的,从恋爱到结婚,双方互相了解,性格爱好相同,自然建立了良好的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后不久,即2002年4月26日,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仅破裂了,还让被上诉人关心、珍惜、体谅上诉人。双方带着善良、爱情和亲情走进了婚礼的殿堂,也就是2003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导致与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

在接连的离婚诉讼中,被上诉人都是被母亲逼的。被上诉人表里不一。她非常想念和关心被上诉人,想念和关心与被上诉人在一起的温馨浪漫的生活。她不愿意放弃曾经拥有的温暖的家,她根本不愿意和被上诉人离婚。结果今天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逼的。所以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感情基础很好,双方都很想念对方。如果一个幸福的家庭被人为拆散,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但一审法院对此并未查明,人为认定双方没有和解的可能,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这显然是错误的。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23876.70元,有误。

1.上诉人向其父借款共计115600元,依法应予认定。

上诉人于2002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002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费用10466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母亲见上诉人伤势较重,遂阻止被上诉人前往医院陪伴上诉人。住院期间,交的医药费只能向她父母借。出院时,他一共向父亲借了11万元。但在2003年3月26日,交通事故发生方支付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6300元。但一审判决连最少时间都没考虑,就直奔上诉人向其父陈锡栓借款共计115600元,因未认可被上诉人签名及父女关系,明显错误。2.上诉人取得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津贴等费用,均为上诉人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在事故中负重要责任,86300元赔偿费用仅占总费用的40%。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婚前一方的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因此,上诉人获得的赔偿费用的40%应为上诉人的个人财产。但一审判决混淆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赔偿费用86300元与共同债务115600元相互抵消后,为共同债务,为o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为了有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他们于2002年10月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十里铺村盖起了一栋400平米的两层小楼。该房屋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造(有建筑许可证为证);2005年初,因规划拆迁,政府补偿房屋16万元(平方米400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归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有。在一审诉讼中,上诉人多次向法院申请调查房屋拆迁补偿情况,但一审法院未查清房屋的建造时间、位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结婚礼金5900元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收取的礼金5900元,归被上诉人个人所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也认可这一点,但一审判决并没有查明这一点。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改判。

动词(verb的缩写)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赡养费只字未提,人为未查明,明显错误。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的母亲为了摆脱儿子的负担,另找一个漂亮能干的妻子,不顾邻居们的劝阻和嘲笑,于2003年6月底将上诉人赶出家门。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从被遗弃之日起至现在的抚养费,即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的抚养费,每月600个月,共计抚养费24000元。但一审判决未能查明上诉人至今遗弃的赡养费,人为回避,明显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不及物动词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000元,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显然太低了,应该提高。

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患脑偏瘫,虽然伤残程度仅为8级,但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现在上诉人还需要继续治疗,一年大概要2.5万元。但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仅支付上诉人赡养费9000元,不足以维持上诉人半年的生活费(包括医药费)。故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赡养费,明显过低,应予提高,或每年支付一次赡养费(每月600元,每年7200元),直至上诉人再婚或恢复劳动能力为止。

综上,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明显错误。请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我在此传达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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