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赠对象中有很多成年子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这些成年子女还需要法定监护人对其民事活动进行监控,所以他们不具备接受捐赠财产的能力。因此,这类捐赠财产通常处于不交付状态。如果法院以裁判文书确定,当受捐子女成年后要求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法院是否应该立案,立案后的问题如何处理?
第二,赠与协议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在实际发生所有权转移之前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即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效力仍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确认,就是越权,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
第三,对于恶意串通,通过假离婚真正逃避债务的当事人,提供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机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这类协议被确认后,在所有权被转移之前,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赠与,对分割的财产,法院启动什么样的程序,如何解决,赠与人是否仍享有撤销权等。处理不了;另一方面,当案外人以赠与人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要求确认财产赠与协议无效时,法院面临着如何处理、启动何种程序确认的尴尬。
因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一般应告知当事人就财产赠与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法院的调解书一般不涉及财产赠与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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