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按揭房屋的处理,婚前按揭贷款房屋离婚时怎么处理

对于未付清全款的按揭房,离婚诉讼中能否进行财产分割,理论上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支付全部房款之前,当事人尚未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既然没有所有权,就不宜将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分割,而可以判给一方使用。003010相关观点持此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对房屋进行了所有权登记,就已经从开发商处取得了所有权,要陆续偿还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而不是房价。既然他们已经获得了所有权,他们就应该是分割

在金融实践中,按揭是指买受人将与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所拥有的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向买受人贷款,并以买受人的名义向房产中介支付房款。买受人未能偿还到期本息的,抵押银行有权变更抵押房屋的价格,并优先受偿。不存在将抵押房屋所有权过户给银行的环节。因此,抵押人对未还清全部贷款的抵押房屋拥有所有权,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以房屋抵押时,与银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以所购房产作担保(婚后一方参加共同还贷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应由所有权方赔偿),不妨碍抵押房产和分割权属的认定

2、按揭房产权属取得时间如何确定

可以说,以权属登记的取得时间作为区分按揭房产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的时点,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导出的答案。的推演在逻辑上无懈可击,在应用上简洁明了。但由于种种原因,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到房屋所有权登记,还有很长的时间滞后。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只有申请权。能否以及何时登记成功,不仅关系到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还取决于相关各方的配合。很多房屋由于购房者自身以外的原因,无法及时甚至永久登记所有权。如果机器遵守登记效力原则,以所有权的登记时间来判断财产的性质,相当于将抵押人的财产置于受偶然因素影响的不确定状态。唯一致命的问题是,它可能会得出不公平的结论。对于不同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仅仅因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间差而导致财产性质不同,也可能一方仅仅因为结婚登记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根本不需要付出任何金钱。这不仅让普通大众难以接受,也违背了婚姻立法确立个人财产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坚持让现实适应理论,就是典型的做法。

追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物权法的公示原则使物权变动过程公开化、明确化,使物权变动通过一定的客观物理形态显现出来,使第三人通过公示知晓不动产物权的性质和归属。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与善意的第三方没有利益冲突。夫妻双方都清楚房屋纠纷的事实和权利。分割按揭纠纷的焦点只是购房人取得按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否必须等于取得所有权登记的时间。显然,从不动产公示制度的设计目的来看,没有必要坚决贯彻夫妻登记效力主义。

我国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有效登记的一些例外。例如,如果不动产权利因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设立或消灭,它们将在事实行为实现时生效。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只是向社会公示不动产并取得政府对所有权的保证的一种方式,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间不应影响不动产权利所有权的成立。婚前,一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应抵押手续时,买卖合同双方已经明确,出卖人有权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为避免结果不公,笔者认为,在在夫妻之间,一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房产应当以办理按揭手续而非以房产权属登记的取得作为所有权取得的判断时点,这应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登记生效主义的相关规定在适用上的又一个例外。,只要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该方名下,无论该方的所有权登记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都应认定该房屋为该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的按揭房屋婚后增值部分能否分割

如果抵押的是共同财产,房子的增值部分将被视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但是,如果抵押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清贷款,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法院处理贷款,无权分享增值;而有些法院判定他们有权分享增值。

103010虽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抵押的房子能否视为个人财产投资,值得商榷。因为房子是两栖的,既可以作为消费品,也可以作为投资品。在生活的实现上,大多数普通居民购买房产只是为了居住使用,而不是为了投资获利。将抵押房产升值认定为投资收益的范围扩大,有些牵强。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财产性收入属于孳息范畴,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房屋的增值应属于法定孳息,原则上应属于财产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即一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不应折算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没有对方的贡献就不能获得果实,就要区别对待。在美国,法院在考虑增值部分的分割时,往往要区分增值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主动增值是指一方个人财产因另一方或双方(包括一方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而另一方从事商业活动)付出的时间、金钱、智力和劳动而增值,被动增值是指因通货膨胀或其他非当事人主观努力的市场价值变化而增值。被动升值仍应视为个人财产,而不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主动升值是由于另一方或双方的贡献,而应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在于承认非财产所有人的配偶一方的劳动价值及其对家庭的贡献。虽然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前仍归该人所有,但如果婚后财产的增值体现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则另一方配偶有权享有这一收入或为此得到补偿。

对于一次性付款购买的房屋,房屋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增值,无疑是被动增值。如果婚前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享增值部分。但抵押住房是另一回事。因为抵押的房子需要夫妻双方还款和赡养,所以夫妻双方对抵押的房子出资。即使非抵押人没有工资,家务劳动本身也可以视为一种贡献。这种贡献应该归入积极增值的范畴。因此,非抵押人也有权要求分享抵押房屋的增值。其实法律无非就是理性。如果按照借贷关系处理,无权分享增值,则违背了大众的理性,无助于纠纷的解决,与正义的终极目标即正义价值背道而驰。同时,司法不仅要解决个别纠纷,还要兼顾社会效果。能否分享增值效果,一目了然。基于对因此无论从情理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效果的角度,作为婚前财产的按揭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应当分割。股权的考虑,法律可以设立按贡献分享增值的请求权。在房产贬值的情况下,参与还贷和装修的一方,得到的只是与其之前付款相符的补偿,没有理由批评该方,要求其分担损失。这看似不对称,但并非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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