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起诉离婚小产权的房子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双方使用。”因涉案房屋为小产权房,无房产证,且为双方共同出资,上述房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新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条款将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取代。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对二次起诉准予离婚,不准予离婚的可能性还是很小的。但要求离婚的一方,最好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找到离婚的法定情形。
三、诉讼与管辖是怎样
离婚诉讼是由一方当事人提起的。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是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属地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相关知识,所以在进行离婚诉讼时需要遵循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好了,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房子就这么处理吧。如果你还有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