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的规定

夫妻一方因失踪被起诉,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要求宣告失踪人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将诉讼文书公告送达失踪人。

不予受理的,不准离婚调解,或者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或者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没有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除外。

离婚案件如果有诉讼代理人,除了不能表达意志外,我还是应该出庭的;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拖延。人民法院对已经和解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离婚案件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协商,要求法院根据调解协议作出离婚判决。

1.二审审理中绝不允许离婚的案件,经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发回重审。

再审当事人不得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离婚案件当事人就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判决涉及的财产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涉及判决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诉讼的终结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诉讼应当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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