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分担责任。共同诉讼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自在诉讼标的中的利益决定其应当承担的数额。如有因自身利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离婚诉讼
(2)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除确定第二审诉讼费用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三)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确定。
(5)撤诉的,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被驳回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当事人承担。
(六)申请执行费和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七)因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行为而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八)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不得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承担。
(九)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延期、减征或者免征,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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