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地法院,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一、诉讼离婚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是由一方当事人提起的。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是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属地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当事人都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涉及当事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宣布判决公开;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关系自然消失。离婚诉讼无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诉讼。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就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判决不准离婚,调解解决好的离婚案件,如无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实践中,当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又没有离婚的法律判决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半年才能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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