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代理词 原告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法官可能不判决离婚,可能导致第二次起诉离婚。 在这个过程中代理人也可以发表代理语,第二次起诉离婚代理语有什么内容? 请和律师编辑一起理解以下内容。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刘HL的委托,任命田XF律师为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走到今天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想看到的,但现实毕竟是残酷的,幸福的婚姻应该是男女双方心意一致的前提,以互相信任为基础。 正如刚才的法庭调查所表明的,他们的婚姻确实不具备任何条件,所以注定要失败。 具体理由如下。

原被告婚前缺乏理解,仓促结婚,没有感情基础。

万柏林区人民法院(XX )万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以下万民初判决书)和被告答辩状显示,原被告于2009年9月相识,登记结婚是在双方不满3月后的2009年11月30日。 从时间上完全证明原被告之间婚前交往时间不长,从空间上讲,被告在榆次工作,原告在太原,双方交往也受到限制。 这表明原被告没有充分理解,或者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匆匆结婚。

另外,从万民初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出,原被告在领取结婚证后就开始了婚姻论的婚姻,双方互相拜会家长讨论彩礼和婚礼的事情。 这表明,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不是在双方感情基础牢固或两家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是在被告不断催促,原告因自己年事已高而无力寻找结婚对象的情况下,基于感情而不是仓促与被告结婚,而是无能为力

虽然双方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正式成立,但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实际上只是一个凭证,可以说不是两情相悦的结合。

原告与被告结婚,被被告的感情所欺骗,被告没有向原告投入任何感情。

在原告和被告领取结婚证之前,被告向原告承诺了两件大事。 第一,帮助原告安排工作; 第二,付给原告6万元彩礼举行婚礼。 但被告在与原告领取结婚证后,曾经的承诺并未兑现。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本来就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甚至还有被告的恶意欺骗。 此外,原告当初隐瞒父母的登记结婚,但父母知道后也不承认这桩婚姻。 被告不仅没有在岳父母面前尽力得到他们的认可,反而对岳父母恶语相向,用砖头打年老的岳父。 原告完全伤透了心。 原告认为这桩婚姻是被被告骗成立的。

此外,被告在收到结婚证后的6个月里,与原告父母就彩礼一事协商不一致,原告迫于父母的压力和社会的压力,不得不呆在亲友中,与被告开始正常的夫妻生活。 如果被告真的如其答辩书所示,在原告身上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感情上的投资,原告在长达六个月的时间内受到各方的压力也没有关系。 可见被告从一开始就在欺骗原告,不仅感情用事,经济上也很艰苦。 不知道被告所说的大量人力、财力、感情体现在哪里。

第三,原告与被告结婚后,长期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建立任何感情。

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后,因彩礼和婚礼事宜协商不畅,原告无法与被告开始普通夫妇的感情生活。 原告考虑到婚前与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能与被告建立感情。 2010年6月7日向万柏林呼吁离婚,想结束有名无实的婚姻。

第四,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后,也无法建立感情。

2010年9月8日,原告收到万民初判决书后,未能结束与被告的婚姻,于2011年3月被迫与被告共同生活。 希望像法院判决一样,在未来与被告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构建幸福婚姻。 但是经过9个月的共同生活,原告意识到自己的想法是单方面的,不能像法院的判决一样和被告建立感情。

因为,被告在双方共同生活中,没有将工资卡提交给原告,原告都是用自己的工资养活自己;没有尽到二夫应尽的照顾义务,对原告实施每日监控。 此外,由于被告母亲在原被告家中与老人同住,原告完全无法正常生活。

原告尽自己的能力与被告感情用事后,于2012年8月23日,被迫离家出走。

第五,原告离家后,被告不再接原告回去住。 被告显然不想和原告一起生活,组建家庭。

2012年8月23日,原告从被告那里搬走后。 被告至今丝毫不想向原告回心转意。 即使原告一个人在家外,其行为也是与原告没有感情的真实写照。

第六,可以看出被告在答辩状中也以经济补偿为条件同意离婚,被告也认为双方不能共同生活。

原被告的感情从一开始就不是基于感情,而是基于被告的欺骗和原告的无能。 本来就没有根据的婚姻,结婚后经过诉讼离婚、共同生活、离家出走,一波三折的局面无法再持续下去。 被告也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所以同意离婚。

但是,从被告离婚的条件可以看出,被告从未向原告投入过任何感情。 被告要求结婚戒指,还符合一般常识。 但是,被告向原告索要了为了结婚而拍摄婚纱照所支付的费用。 这样的要求是否表明,被告从一开始就没有对原告真正投入过感情,而是把与原告的结合视为一种买卖,完全以金钱来衡量其获得和支付呢? 被告的这一条件,完全暴露了其以自己认为合适的价格与原告结婚这一内心不可告人的目的。 如果这个条件超过那个范围,他就不会继续和原告结婚了。 必须向原告投入之前的所谓财力全数返还。 被告的行为是追求自己的私利,而不是对原告感情的体现。

第七,关于被告主张的财产归还问题

原告认为,首先,这些费用没有证据;其次,这些费用除了金戒指和婚纱照的消费外,都不是事实; 最后,即便是金戒指、婚纱照费用真实存在的消费,也是夫妻婚后共同支出,离婚后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成立。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所列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情况的第 (2)项规定。 希望法院以一纸判决结束原告这场没有未来的婚姻。

以上代理意见有待法庭充分考虑和采纳。

您觉得怎么样

太原市万柏林人民法院

山西律师事务所

田XF律师

代理词的具体内容因案件而异。 如果需要的话,可以通过找律师网站委托专业的离婚律师来帮助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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