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别事实婚姻离婚与同居关系的孩子

原告少女(1968年出生)和被告甲男(1954年出生)于1986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据介绍少女嫁到甲男家开始了同居生活。 少女将自己的户籍迁移到甲男户籍所在地,双方于1991年生了一个儿子,1995年生了一个女儿。 两个孩子已经落户,在户口本上将甲乙登记为夫妇,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甲男有四座祖祖辈辈遗留的土木结构房屋,1997年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拆除其中两座改建为两座砖混结构房屋,产权仍登记在甲男名下。 同居期间双方没有财产归属的约定。 2006年,少女以双方感情不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判决,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监护权问题,拥有同居期间盖的两所砖房,两个孩子与少女一起生活,抚养费自己负担。 起诉案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被查明是孩子的法院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后,两个孩子表示想和母亲一起生活。

[问题]

1、本案是应该以同居关系审理还是事实婚姻审理? 法院可以根据职权自主认定为事实婚姻吗?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有什么不同?

2、认定为同居关系或者事实婚姻关系对认定同居共同财产或者事实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影响? 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否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出资建设的砖房不是翻建贾男祖传的房屋,而是建在贾男祖传的空地基(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其房屋归属如何认定?

3、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争论]

关于第一个问题有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本案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年龄均超过结婚年龄且不禁止结婚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求,依照《婚姻法》解释第一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由事实婚姻审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事实婚姻作为同居关系的特例,《婚姻法》解释第一第五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应当符合主观、客观两个要求。 (1)客观要求: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 (2)主观要求:原告起诉时要求离婚,或者原告起诉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被告认为事实婚姻时要求离婚纠纷审理,即至少一方主张由离婚纠纷审理。 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法院才能认定同居关系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 本案中被告之间同居符合原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客观要求,但原告以同居关系起诉,起诉文书已明确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子女监护权纠纷,被告也视为同居关系,可以解除同居关系显然,双方只将此生活经历作为同居,不愿意主观上作为事实婚姻处理,法院不应主动认定同居关系为事实婚姻,而应直接按照同居关系审理,对子女抚养和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由于人民法院提倡和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双方均不愿意将同居关系上升为事实婚姻的,应当直接按照双方意愿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子女抚养和同居财产,http://1008 .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在诉讼权利上有较大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精神,当事人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自然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不符合事实婚姻客观要求的同居关系,应当一律判决解除,明令允许原告撤诉;而对符合事实婚姻客观要求的同居关系,审理期间允许原告撤诉和解事实婚姻拥有与登记结婚基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第二个问题,认定为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财产认定有很大的影响。 事实婚姻与登记的婚姻关系一样,实行无约定条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 没有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关系的本质是合伙,没有约定,同居期间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就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因此,本案中仍保留的2所土木结构房屋,属于被告甲男祖先的遗弃不动产,是甲男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目前仍属于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时甲男的个人财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对于重建后的两座砖造房屋,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该新建房屋是贾男少女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应属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另一种看法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第十二条规定》规定:“结婚八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属于所有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另一方应获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给他方; 扩建的,扩建部分房屋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新修改的《婚姻法》修改了将满8年的婚前个人财产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时间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该规定精神,这两座新建砖房的产权仍应归被告甲男所有,比土木房增值部分的价值由两人共有,属于少女的份额由甲男补偿。 本文作者同意第二种看法。 如果两座砖房不是翻盖旧房,而是盖在甲男祖祖辈辈的空地上,该翻盖房屋应当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关于第三个问题,无可争辩的是,无论孩子和谁一起生活,抚养费都要由父母承担。 但对子女与谁共同生活存在一定争议,有意见认为本案男孩满15岁,女孩满11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第五条规定,两个孩子表示想和母亲一起生活,不想和父亲一起生活,所以必须判断本案两个孩子要和母亲和少女一起生活。 另一种看法是,本案男方年龄已满52岁,应该考虑父亲的身份利益和未来养老问题,子女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完全凭子女的意见来判断,要培养亲子间的感情,促进现在养育孩子和将来养活父母的自发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作为农村妇女请人代写诉状,法官可能不太清楚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起诉与离婚起诉的区别。 为此,法官行使释明权向原告说明双方同居关系符合事实婚姻条件,请求是否将诉讼请求改为离婚,原告同意将诉讼请求改为离婚,经事实婚姻审理,在更公平维持女方婚姻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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