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服刑的妻子应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有必要看看离婚诉讼是由囚犯发起的,还是由囚犯的配偶发起的。
(一)囚犯提出离婚
犯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遵循“原告关于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犯人应当向配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人员的诉讼。 ”
也就是说,如果囚犯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应该向原告,即囚犯配偶自己住所的法院起诉。 法律如此规定的理由是,囚犯被关押的地方往往与配偶居住的地方不同,囚犯配偶为了履行诉讼程序和减少负担,可以向自己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三)双方均为囚犯
双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律管辖。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囚犯,如果被告未服刑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道的被告服刑一年以上,则由关押地法院管辖。 此时,原告住所地和原告监狱地的法院没有流水线的权限。
二、囚犯结婚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应当注意的是,服刑人员申请婚姻登记,应当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服刑人员不能出具身份证件的,可以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服刑监狱地的登记机关。
夫妻一方在监狱服刑的时候,那个时候结婚、离婚的权利没有被剥夺,但是因为人身自由被剥夺了,想要离婚的话,可能会相对复杂。 其中,囚犯配偶需要离婚的,往往应当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但自己的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向自己常住地的人民法院投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