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夫妻在离婚前抚养子女的,双方离婚后可以解除夫妻关系,但不能解除子女抚养关系,但随之变化。 那么,法律中关于离婚夫妇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如何呢? 我这就找律师编辑和你一起去了解。

关于离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我国没有具体的确定原则,但法院作出判决时,往往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情况不同,对孩子监护权的判决也不同。 具体内容请阅读以下内容。

父母对子女有监护权(或抚养义务)的对象,从血亲关系的分类来看,有结婚生子、非婚生子、抚养子女、以及接受其抚养教育并形成抚养事实的继子4种情况。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离婚后,父母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要和哺乳期的母亲一起抚养。 哺乳期后的孩子,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归属问题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儿童

在实际生活中,婴幼儿的哺乳期因人而异,但由于《子女抚养意见》年规定“2岁以下儿童一般与母亲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哺乳期儿童”理解为2岁以下婴幼儿。 父母离婚的,哺乳期的子女一般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得与其生活。

)2)父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方要求子女服从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的。 母亲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抚养的;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方便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4)父母协商,2岁以下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2、哺乳期后儿童

也就是说,2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 该年龄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议无效,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权益、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判决。 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双方均要求子女服从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接受不孕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随着孩子生活时间的延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如果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子女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但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要求子女共同生活,但要求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子女应当由父亲抚养

)3)考虑孩子的意见。

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一起或者与母亲一起生活发生纠纷时,应当考虑其子女的意见

)4)协议是轮流直接抚养孩子。

未成年人除父母直接抚养外,还可以考虑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子女抚养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许可。

离婚时夫妻双方直接拒绝抚养或者争夺子女的,依照《子女抚养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裁定先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其实,夫妻离婚,必然会让孩子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为了让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也能健康幸福地成长,主编建议离婚夫妇慎重对待孩子的监护权问题。 孩子达到一定年龄后,需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另外,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儿童监护权问题的法律知识,请联系我们的律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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