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法律规定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继续生活,可以选择离婚结束这种困境。 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有关财产的分割问题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在实际操作中,这方面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太多了。 这需要双方的理性对待和分割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让我们看看编辑整理的这个案例。

一.个案:

小李和小张在2000年买了一套房子准备结婚。 当时以李先生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房子,李先生支付了15.8万元的首付,双方领证结婚。 2001年3月取得房屋产权登记,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同年5月双方花7万元装修房屋。

2005年两人领取公积金中期偿还20万,剩余贷款也于2006年初全部还清。 2006年底,因出现第三方,李某和张某夫妇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

李先生声称房子的所有权是自己的,并同意针对共同还款将12万返还给张某。 张先生不同意李先生的主张,认为房子除首付以外的贷款还款都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返还的,自己对房子的取得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根据这几年房地产市场,这个房地产的附加值很快。

张先生将首付的一半本金和利息支付给李先生,同时申请房屋评估后双方均目标为分割双方无调解意向,法院对该房产的分割也颇为头疼。

二.解读:

房地产的价值受市场因素的影响,既可以增值,也可以贬值。 有增值的,非权利人方有权分享增值。 房地产贬值时,损失也要分担吗? 否则,享有共同还款和装修部分的补偿请求权,是否引起了新的不公? 实际上,一方参与还款、装修等,为房地产做出贡献,这种贡献不因房地产增值或贬值而影响定性。

在房地产增值情况下,基于衡平的考虑,法律可以特别根据贡献分享增值请求权。 在房地产价值下降的情况下,参与还款或装修的一方只不过应该得到此前支付的相应补偿,不存在苛责一方分担损失的理由。 这虽然不是对称的,但也不是不公平的。

离婚时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不能办理分割,取得可以暂时判定一方使用的权属登记的贷款房产,分割一方婚前贷款一方婚前办理住房贷款,权利人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除有证据证明双方对该住房贷款的权利人另有约定外,无论是权利人登记系婚前取得的还是婚后取得的,都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同时,婚前一方购买住房贷款形成的债务为个人债务,返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偿还的部分应予返还。 有共同装饰等附加情况的,权利人应当补偿。

房地产增值的,权利人应当按照双方投入的比例予以补偿。

以上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案例非常典型,在夫妻财产中房地产是非常重要的固定资产。 根据现行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也不能改变房屋产权。

不动产还是个人的婚前财产,基于共同财产由分割一方承担的贷款,另一方有权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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