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离婚订立财产的分割协议有效吗?
《婚姻法》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自己财产的自愿处分行为,不存在诈骗、胁迫,从双方真实情况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但如果该协议不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一方要求根据协议约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旦解除夫妻关系,一方主张服从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予以支持。
该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况。 夫妻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 夫妻间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因此债权人未必必然知道该协议的内容。 因此,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的,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但是,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约定内容的除外。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三种效力限制有哪些?
1、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职,不得因任何理由免除。 笔者在实践中要求代理婚约内财产协议时,往往要求不要孩子,有孩子的要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 这样的承诺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 但约定全额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经济困难,不能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另一方明显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方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婚内财产协议可以约定由本人承担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 但是,这种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否则,债权人可以让夫妇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3、夫妻抚恤义务豁免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费。 对于家庭生活的支出,有些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显然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 更需要注意的是,各自的财产是各自的,并不免除夫妻抚恤义务,一方生病等需要救治的,另一方应当积极承担。
如上所述,有些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财产合同,确定婚姻内财产的归属。 达成协议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遵守,不得无故违约。 当然,协议中规定免除子女抚养和明确债务由一方承担,应该是无效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