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悔了,可以再起诉吗

据了解,有夫妻实际上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后悔不已,认为以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自己不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协商离婚后后悔,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其次,对律师编辑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请协助。

一.协议离婚后悔还能起诉吗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到民政部门离婚,民政部门一般要求签订离婚协议的男女在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后再办理离婚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并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感,往往被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的协议。

认为双方向民政部门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结果。

对任何一方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的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接受这个决定带来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但婚姻关系毕竟也包括身份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就有了自己的特点。

所以,在处理这种纠纷时,不能无视身份关系,简单地,都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本解释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例如,对于属于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应当支持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明确列举的事项没有规定明显的不公平、重大的误解等,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而设计的。

当然,我们并不完全拒绝适用这些没有明确写出来的事项。 只是,我认为对于这些内容,在适用时必须严格限制。 在个案中须适用这些规定的,法官可根据《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处理。 由于该条有灵活的条款描述,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行使裁量权,依法进行公正审判。

根据现有规定,关于当事人的诉权,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这种诉讼的,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保护。 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诉权,要看当事人能否证明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此外,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对方违反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二.协议离婚再起诉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商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判定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如果现实中协商离婚后后悔的话,在这个时间点上有必要区分具体的阶段。 如果在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就后悔的话,这种情况下有点没关系。

但是,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并收到离婚证明后后悔了,这个时候也可以。 但是,不能对夫妇的离婚管辖提起诉讼。 可以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问题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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