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无产权分割标准是什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为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房屋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予以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按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共有房屋实际可以按分割使用的,http:/
在分割中不可用的情况下,可以向一方定价并分配,另一方可以获得补偿。 决定房子在哪一方的时候,要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要照顾养育孩子的一方。 在双方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必须照顾妇女。
结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饰、原拆除工程,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属于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另一方应拥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他方。 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如离婚后无住所,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利状态也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离婚时已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可发售产权证交易的公房,一般规定在产权证签发时间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住房管理政策,一般来说,住房权利登记是取得住房所有权的必备程序。 只有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提起纠纷的家庭在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结婚登记前取得所有权的,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租赁的公有住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购买财产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由于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权转让的方式上市,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离婚分割该房屋的,可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a .一方婚前出租的公有住房,按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购买共同财产为产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原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换价值不出现,离婚分割该产权住房的,可以不考虑原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 .一方婚前出租的公邸,是作为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 结婚后以购买共同财产为产权,离婚http//1008.cn/该产权房的,将取得原公邸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确定为属于当时出租的丈夫或妻子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剩余价值为共同财产http://1008 .
二.相关法律公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双方不能就房屋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价值及归属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予以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按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名下的房产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首先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房子是婚前买的,但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的还款,业主需要将其偿还。 以夫妻名义共同所有的,双方可通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