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非亲生,离婚时能否索要已付抚养费 精神抚慰金呢

丈夫意外发现抚养自己多年的儿子不是亲生的,类似乌龙事件发生后,丈夫离婚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法院能支持吗? 和编辑一起看看案例吧~

夫妻聚会少,离得太远,儿子不是亲生的:

刘先生和妻子小张是2009年经介绍认识的,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由于刘先生一直在外地工作,双方见面次数少,缺乏感情基础,家庭矛盾频繁出现。

2011年,小张生下儿子刘先生,一直带着孩子住在老家。 随着孩子的长大,刘先生发现孩子的脸离自己很远,周围的人也因为孩子的脸问题在背后指指点点,刘先生很痛苦。

于是,刘某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表示两人没有亲子关系。

丈夫起诉离婚,要求返还抚养费:

多年来,自己爱着、花钱养育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 刘先生不能接受这一事实,与妻子小张发生激烈争吵,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两人离婚。 婚外子女和抚养费由妻子自己负担,要求返还支付给妻子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拒不承认原告刘某提交的亲子鉴定意见书,但法院经原被告同意,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被告拒绝带儿子去鉴定。 事实上,被告同意离婚,主张子女自己抚养,抚养费自己负担,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依法培养义务,原告请求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给予许可。 至于儿子是否与原告有血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单方面请求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 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

原告对刘先生没有抚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刘先生支出的抚养费,并依法予以支持。 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造成更严重的精神痛苦,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法官的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这里的孩子有三种情况。 第一是亲生孩子,第二是养育孩子,第三是继承孩子。

原告刘先生与刘先生的关系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刘先生不能对刘先生规定抚养义务,张先生向刘先生支付刘先生的抚养费必须返还。 法官提醒,夫妻间要恪守忠诚信任、互相尊重的原则,正确对待爱情和生命,才能拥有幸福的婚姻生活。 否则,就要变成可怕的婚姻苦果,不让孩子成为失败婚姻的受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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