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要
小张和黄某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了。 张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黄先生离婚。 代理被告黄某。
事件的思路和体会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被告不想离婚,夫妻感情还没破裂就要请求法院不要离开。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方要求离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作为是否允许或者不允许离婚的判断标准。
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是否可能和好等方面综合分析。 法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根据《民诉法》 117条7项,判决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不允许,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审判的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和黄某首次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 黄某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好。 张要珍惜多年夫妻间的感情,给黄某一个机会。 一审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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