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共有房屋出售给他人,如果买方是恶意的,例如知道卖方没有完全的权利处置该房屋并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那么妻子可以收回已出售的房屋;但是,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的,即他不知道,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已经登记了房屋的产权,那么妻子就无权返回房屋,离婚时只能要求丈夫赔偿因擅自出售房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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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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