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离婚登记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75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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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往期同系列文章:

第172期:婚姻家庭系列(一)涉外结婚前的必备功课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是一段姻缘最平和的结束方式,但是涉外婚姻可能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受到一定的阻碍。作者希望和读者一同探讨涉外婚姻好聚好散的个中奥妙,本期先行了解离婚登记的相关内容,后续将进一步讨论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

一、涉外婚姻在中国办理离婚登记应满足的条件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等规定,涉外婚姻在中国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满足下述要件:

首先,夫妻双方应达成离婚协议。主要针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权债务等重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这是为了促使双方协商解决婚姻家庭中的重大事宜,避免在离婚之后因为此类事宜再次对簿公堂,不仅无端增加当事人讼累,且不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

其次,夫妻双方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没有如实将此类事实告知登记人员,离婚登记行为可能会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被撤销。例如在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行初13号秦沛沛诉辛集市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证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马忠陈隐瞒秦沛沛患病的事实,导致被告辛集市民政局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并为秦沛沛和马忠陈办理了离婚登记,该行政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再次,夫妻双方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但事实婚姻关系、未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可以通过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予以解除。

最后,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便确认双方主体信息、精神状态以及自由意志等细节。如前述四条件有任何一项不满足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二、涉外婚姻在中国办理离婚登记常见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携带以下材料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除前述材料外,登记部门还可能要求提供免冠照片等其他材料,因此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注意提前咨询对应部门,以便确定具体要求。

三、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离婚协议中的重要条款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财产信息,避免模糊性表述,财产应特定化,不建议简单约定“房产/存款归一方所有”,应该明确列明房产或存款的具体信息、数额,且不宜作出“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此类表述。为了防范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可增加该等情形的分配方式的约定,建议约定为隐匿方分配比例较少。

首先,由于涉外婚姻中双方或一方在中国大陆以外拥有财产的情形常见,因此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等财产的归属;其次,由于夫妻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草拟离婚协议时可能使用不同的语言表述,需要注意不同语言版本的统一性及优先性;再次,应注意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时间,抚养费的金额(考虑到被抚养人可能就读大学,应重点考虑此事宜),因为涉外原因,为避免如因协议的纠纷而需要诉诸法院时送达、管辖权确认上的困难,建议同步确认此类事宜。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签订离婚协议并不代表双方就自动离婚,仍需办理相应的离婚手续。

首先,离婚诉讼中可推翻离婚协议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协议离婚1年后证明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可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再次,离婚协议中遗漏分割的财产,诉讼时效为2年。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应留意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后,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及时变更的,对方可能会擅自将财产转移,或者第三人可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针对此类事宜,作者后期将撰文分析,本文暂不赘述。

离婚协议的起草乍看简单,但其内容涵盖婚姻家庭的重要事项,如果离婚协议没有正确草拟,可能会给离婚手续的办理、离婚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并委托律师草拟,从专业角度为离婚协议把关。

前文对登记离婚的事宜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涉外婚姻的解除与非涉外婚姻的解除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细枝末节的差异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发展方向,处理上更应谨慎小心。后期我们将重点讨论诉讼离婚的林林总总,敬请留意本公众号的更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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