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和债权债务的负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协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三款对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必须包含三方面内容:夫妻身份关系的合意解除、子女抚养问题(仅指未成年子女)和财产分割处理(包括债务承担)。在形式要件方面,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夫妻双方皆签字同意后,才开始发生效力。

离婚协议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首先,因为解除的是婚姻关系,所以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适格,是夫妻双方本人,不可委托第三人代为签署。其次,合意解除是法律行为,所以夫妻双方只有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做出真实的离婚行为的意思表示并能意识到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不具备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力,因此他们不能达成有效的离婚协议,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方面包括离婚后由哪一方来抚养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和给付的期限、方法等内容。财产分割方面主要包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负担、对各方的补偿或赔偿以及对困难一方的帮助等。离婚的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必须具备以上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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