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
1、夫妻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经过追认和其他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3.人民法院不会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支持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意愿。
第《婚姻法解释(二)》号法第24条规定,对婚姻关系期间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被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第三方知道该协议,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将用于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在婚姻中共同生活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一般来说,它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需的衣物、食物、住房、交通和医疗服务等活动,以及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义务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收入没有约定,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中的债务负担协议往往是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该协议因未获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得因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已经分割夫妻财产而转移。离婚后,债权人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和配偶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和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司法文书中的共同财产分割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其主张不超过诉讼时效。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行使追索权。
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转移或变更其连带还款责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清偿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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