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在离婚时的分割,离婚房改房权属

房改是一套已经出售的公房,包括取得完全所有权并取得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由于它是在国家房改制度下形成的特殊不动产,此类不动产除适用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一般原则外,还应考虑国家房改政策。 下面背飞鸟婚姻网编辑为您解答。 我希望能帮到你。

一.取得完全所有权的住房装修分割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政策,职工购买公共住房的价格分为市场价格、原价、标准价格。 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公共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格购买公房,个人取得部分产权,其比例由当年标准价格占原价的比例决定。 随着住房改革制度的深入,出售公房原则上要实行市价和原价; 已按标准价出售公房,国家鼓励职工自愿按原价补充房款和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婚姻法》 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何时开始公房租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通过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双方书面约定所购房屋属于一方所有的除外。 配偶不属于本单位职工或者没有城镇户口,不影响房地产的共享属性。

有三种情况值得关注1、夫妻约定实行个人财产制,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有观点认为,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转换物,仍属于个人财产,而出售公房的对象不是夫妻而是家庭,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该是共同财产,其出资可视为垫付资金,对方只需偿还相应部分2、房改政策规定:以标准价出售的公房,只能取得部分产权,具体比例以房产证为准; 国家鼓励职工自愿按本价抵补房款后取得全部产权。 婚前一方按标准价格购买住房,部分产权归其个人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补充房屋贷款取得全部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仅限于新的产权部分。 3、出资购买父母单位公有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预购房屋赠与子女或者同意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 39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在考虑儿童和妇女权益原则的情况下进行判决。分割住宅装修至少要考虑1、来自住宅的贡献大小。 原单位公有住房,房价主要含工龄、职称补贴的可以多分房产。 2、居住管理便利化。 已售出的公房一般由原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本单位职工取得房屋产权比较合适。

二、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间分割

这类不动产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分割方式为1、协商解决。 婚姻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行使财产处置权。分割方法包括实物分割,时价补偿和变值分割。 2、法院认为适合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判定房屋所有权属于一方所有,对方根据所有权价值获得相应补偿或取得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后,不再享有该房屋楼顶的任何权利。 3、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使用权,取得完全产权后另行起诉。

重新起诉时,房屋如何使用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没有争议。 以某案为例,甲、乙离婚时获得房屋70%的产权,但对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协商不成。 法院认为甲方使用,获得完全产权后,另行分割后甲方与丙方再婚,用新夫妇共同财产补充房款,取得完全产权,乙方知悉后提起诉讼。 乙方应获得的产权比例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根据《婚姻法》第17条,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取得诉讼房屋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由甲、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乙按分割,35%的房屋财产另一种观点是,根据房改政策,标准价购房,国家鼓励按原价补足房款和利息取得完全产权,因此补充房款取得完全产权是原房屋产权上的派生权利,二次购买权由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共同拥有房屋甲方单方面行使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其房款属于押金,乙方可以取得房屋50%的产权,必须向甲方支付二次购买款的50%。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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