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 但是,我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赠与人通过诉讼主张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另一方主张赠与无效的。 必须适用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不进行登记,赠与人感到反感的,不支持要求赠与和对方变更名义的主张。
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对以下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夫妻赠与不动产部分履行的,是否可以对未履行部分取消赠与
即夫妻一方将其拥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后,受赠方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 对这种纠纷,应当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不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手续的,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未履行的部分可以不履行。
二、关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效力
为了防止赠与人擅自撤销赠与,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赠与协议中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 这个约定有效吗?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上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意思自治,合同前赠与人仔细研究了该条款。 它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房屋的财产权,符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权利规定,因此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由于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应当认定夫妻不动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是有效的。 赠与人要求在此基础上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不动产未经公证,也应当得到支持。
三、夫妻不交付或者延迟交付不动产造成损失的,受赠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夫妻房地产赠与合同生效后,受赠人不交付或者延迟交付赠与房地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的,受赠人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 属于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撤销赠与的; 房地产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的,应当支持赠与人和受赠人要求履行赠与合同的主张。 对于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致使赠与人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赠与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双方利益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