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案例
案情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的案件,将财产清单所列商品按二分之一比例出售给
何某(男)与崔某(女)同居期间领取个体雇主营业执照,经营食品摊位。 此后,两人发生矛盾,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未就经营期间购买货物的分割达成一致。 随后,霍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货物。
崔某认为,商铺是个人投资经营,货物也是在独立经营中购买的,与何某无关。
经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雇主营业执照显示,霍某是摊贩的合法经营者,两人同居期间合伙经营此店。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取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两人在联营期间相继购买的商品为共同财产。 目前,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按分割
法院认为,霍某与崔某的平均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是法律规定的,崔某认为财产清单上所列商品是个人购买的,与霍某无关,但由于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不予采用。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