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效力,离婚协议书中房产分割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约定。 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认为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对登记离婚中的财产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双方约定按照诉讼程序以领取民事调解书为目的到法院协商离婚,但法院诉讼时一方反悔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一方主张原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完全按照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另一方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

协议附带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不能完全通过当事人的协议完成,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不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 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或从法院领取民事调解,视为附加条件已达成,当事人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生效

有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附加条件时生效。” 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协商离婚的,该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夫妻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审判实践中遇到公证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存在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而公证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是一种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成立公证的效力是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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