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常见财产隐匿的方式与对策有哪些,离婚前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真爱变恨,温情变怒,山盟海誓已是昨日黄花,诚信也早已枯萎,人的自私本性开始滋生蔓延后,隐匿财产,成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然”选择。 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几乎90%以上是涉及财产的纠纷。 不仅是分配的方式,对于共有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有很大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之一是一方或双方隐匿或转移了财产。 一.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和处理对策。

1、瞒天过海,私自隐瞒房产所有信息。

常见方式:当事人之一是月薪5000元以上的白领,相对富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房产不止一处。 一些非常深思熟虑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私下购买了另一处房产,但另一处并不陌生。 离婚时,购房人绝对不提其他房产,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内。

对策:由于购买手续和周期长,夫妻平时交往过程中,购买者可能会泄露购买相关痕迹。 因此,如果一方行为秘密或异常,怀疑另一方有别的不动产,就要找一方的权证或存款往来记录,注意有无一定时间的大额支付,汇款给不动产公司的记录等。 一方行为不外露、无线索的,应当采用推理方式判断一方是否购买了房地产。 例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的房产。 据另一方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有可能住恋人,可以查恋人的地址,找到地址后,可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该房子的产权状况。 如果可能用于亲属,可以确定故障排除范围,然后逐个排除。 一般来说,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置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上述调查全部落空,也要密切关注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有业务往来。 也就是说,有出租的可能性。

处理成本:一般而言,另一方当事人自身的力量和能力难以完成上述调查,因此聘请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尤为重要。 当然,还有另外一笔较高的支出,上海房地产最少也要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获得的收入、支出与投入、风险与利润比就更不用提了。

2、移花接木,擅自将产权交易变更为他人名义。

常见方式:房地产产权以夫妻二人名义的,这种隐瞒财产的行为在上海行不通。 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义,但不排除一方将不动产擅自过户、取现、转移的可能性。

这样隐匿财产转移,不是一个很好的处理方法。 因为关于交易过程和交易对手,整个线索过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就知道了。 但不得不说,一方采用的目的是在收到现金后寻找消耗的理由逃生,虽然笨拙,但仍然是有效的转移方式。

处理方法: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更改名义的事实。 因此,你应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交易的时间和交易的对象。 确定交易时间是因为收集证据,停止抗辩的一方有可能提出出售价款消失的事由。 确定交易对象是确认交易下家是否有恶意,是否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交易产权是共同财产的事实。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常见做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但为实际房产所有人。 离婚后,将房产转为自己的名义。 这种方式最“优秀”,成本也很大。 因为经常支付交易契税。 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必然、一方收入丰厚的情况。

处理方法:突破口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产权人是否可能泄露真相。 由于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该房产,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和兄妹的名义购买。 因此,如果一方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大的房产,就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如果制定因人而异的调查对策和方式,就有可能得到。

第二,从交易时间探索出资线索。 根据购房款的支付时间,可以回想一下该期间的财务是否有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调查一方银行存折的资金流向,在确实掌握的情况下,通过调查将购房款打入房地产公司的银行的来源,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4、以逸待劳,将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录在一人名下。

常见的方式(因不想失去结婚证,没有收到结婚证的,双方出资购房,但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却借口“贷款不方便”、“没收到结婚证不能共用房子”等,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处理方式: 第一,要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证明有出资事实; 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填写生育证明,或与另一方签订出资协议

二、银行存款、股权转移、隐匿处理及对策。

(一)常见银行存款隐匿和调查问题。

1、瞒天过海,隐瞒存款事实,隐瞒储蓄账户。

常见做法:取出平时积累的资金或工资卡资金,存入其他银行账户。 离婚时,将剩下的少量工资卡提交到法院,声称剩下的钱已经用于家庭生活费。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有权查询银行存款,当事人和律师无权查询银行存款。 因此,关于秘密存款的解决,比较复杂,难度也较大。 一般来说,夫妻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证,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 特别是开户银行和资金账号要注意。 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和账号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查询,一般都没有问题。

)只知道开户,不知道账号的,理论上可以查询,但不能保证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 如果法院不合作,就必须用其他方法解决。

)3)既不知道银行账号,也不知道开户银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提取自己名下的存款,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做法:在对方知道有存款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提取为现金(银行转账收取会留下流转痕迹),口头声称这笔钱已用于生活日常支出,实际存入银行或他人

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不受理调查案件以外的第三方储蓄账户申请。 在辩称一方收到的钱都用于生活费时,可以考虑:

第一,存款提取的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费额和取款动机。

第二,存款被提取的金额,巨额存款将在短时间内消失。

第三,一方平时正常生活费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答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及证据的收集整理。 例如,最近的家计状况和另一方资金的流出状况。

一般来说,法院处理财产是基于现实存在的金额而不是理论存在的金额。 无法证明现有财产数额,仅靠理论上推定财产数量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一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工资一万多元,平时最多花三千美元,每月还剩七千美元。 两年后,至少应该还剩10万美元以上。” 比如“他的工资一个月只有两千元,但公司有年终效益奖,十几万,至少可能有几万”。 这些推测的论据,法院很难支持。 但法院并不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殆尽”的说法,法院很可能支持对“合理”资金流向的解释。 但是,如果大额款项在短时间内“丢失”,“吃尽、喝尽”,“赌博输掉”,法院取信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二)常见股市资金流动问题及防范。

常见方式:上海是我国唯一的两大交易所所在地之一,股市资金投向现象十分普遍,因此股市资金流动隐藏也是常见的问题。 例如:

1、隐藏炒作信息。 不向其他公司透露炒股的股东代码、资金编号或证券公司。

2、出售股票市场内股票后提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银行必须开户炒股,股权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不再赘述。 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查询相对宽松于银行存款,上海只需法院调查令就可以查询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因此被隐匿的可能性不大。 另外,提交资金对账单的话,就能知道一方的资金额的流向。

三、公司、企业股权转移隐匿的方式与对策。

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家里有一家或几家公司、企业。 离婚时,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及离婚案件审理中的焦点。 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可以在工商登记处查询,隐藏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组建隐藏股东。 而对于公司、企业财产分割,主要问题是公司财务不规范,或者“两笔账”带来账的不确定性,法院进行资产审计,“价值高、估值低” 由于公司企业财产处理比较复杂,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

四、其他家庭动产转移隐匿问题及对策。

常见方式:虎离山,转移夫妻共有财产。 由于处于“冷战”或“交火”时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像普通夫妻一样待在家里。 因此,超过30%的夫妻选择分居,即使在某些条件下“不在家”,“家”的概念也可能只是一个“旅馆”,或是一个泄愤之地。 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的过程中,一方在另一方不准备的情况下,把家里的昂贵物品,比如冰箱、电视等大型消费品搬到“老家”或者他那里,或者否认有某一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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