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王先生和张老师2000年结婚,婚前男方自己做生意积累了一部分财产,在老家盖了上下两层楼。 王先生和张老师结婚后就住在这栋楼里。 在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期,男方因为忙于事业,延迟了几年想要孩子,但几年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时候经过检查,女方没能生育。 双方一直生活到2010年,如果对女性进行多次治疗没有结果,男性向女性提出离婚。 双方没有讨论其他财产。 但是,对于住的房子,女性表示和男性一起生活了10年以上,房子应该分成一半,而男性则表示该房产应该属于男性的婚前财产。 关于双方的分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分析:
以前的法律规定,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是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高价值生产资料经过8年,珍贵生活资料经过4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新修订的婚姻法于1980年1月1日实施,该婚姻法废除了以前的财产转换制度。 根据新《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还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成为夫妻共有财产。 也就是说,是婚前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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