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合同中哪些约定是徒劳的? 哪三种效力受到限制? 其中不动产属于乙方,但未变更产权的约定无效,约定一方名下的婚前不动产等不动产婚后共有,但未实际办理产权更名手续的,实际上是赠与未完成的行为。财产分割合同有哪些效力限制
一、财产分割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合伙人在约定财产时,会考虑到未来孩子的育儿问题,约定某部分财产归孩子所有。 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出了这种财产的承诺,但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管理。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赠与没有得到履行。 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这种无效的承诺屡见不鲜,争议颇多,当然都是以无效认定结束的。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变更产权
一方承诺婚后共有名义上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但实际上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赠与未完成的行为。 如果最终发生争议,同样无法确认。
)3)谁提出离婚的,谁也没有财产吗
“谁提离婚,谁就净身出户”,这是婚姻财产协议中的一句恩爱信诺,双方都打消了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经营婚姻。 实际上,这类承诺被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往往被认为无效。
二、财产分割协议三种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豁免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职,不得因任何理由免除。 笔者在实践中要求代理婚约内财产协议时,往往要求不要孩子,有孩子的要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 这样的承诺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 但约定全额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经济困难,不能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另一方明显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方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婚内财产协议可以约定由本人承担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 但是,这种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否则,债权人可以让夫妇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3)夫妻抚恤义务的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费。 对于家庭生活的支出,有些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显然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 更需要注意的是,各自的财产是各自的,并不免除夫妻抚恤义务,一方生病等需要救治的,另一方应当积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