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割承租公房的使用权纠纷,离婚时如何分割承租公房的使用权和利益

一、夫妻结婚登记前,办公室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的所有法律问题都没有绝对的答案。 这个问题也是一样,不能简单地说“有”或“没有”。 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分以下九种情况由法院酌情处理: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 因为一方在婚前取得了该房屋的租赁权,所以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数年、5年、10年、20年,房屋都应由一方享有。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明确规定。

2、婚前一方出租的该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房屋如何分割婚前一方已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这种情况的发生只与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有关,因此不影响公房租赁权的归属。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权仍然由该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获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还债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房的租赁权仍应由该方享有。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共有租赁权的话,如果一方婚前偿还了大部分债务,比如99%,婚后偿还的余额只有1%和一小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享有租赁权,为什么对本来享有租赁权的一方是公平的呢? 因此,本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原本享有租赁权判决令的一方享有,一方判断将婚后共同偿还的借款额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且合理的处置。

4、婚前一方取得租赁权,婚后通过拆迁该租赁住房取得房屋租赁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承租人拆迁,被拆迁人(即公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一致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在这种情况下,租赁住房的承租权是在结婚后取得的,但这种承租权的取得是以原承租权的存在为基础的,因此本律师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该住房的承租权应当由原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5、投资夫妻双方单位共同建设或共同购买的共有住房的; 这个很容易理解。

6、如果一方将婚前租住的该单位房屋归还该单位或者移交另一单位后,另一单位更换另一房屋,这种情况与第四种情况基本相同,对公房租赁权的处置也应如此。 其实,在现实中,可能还有其他类似的情况。 或者是该房屋的租赁权变成了该房屋的租赁权,或者是该房屋的租赁权因拆迁而变成了货币,或者是其他财产形式,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后者财产形式的形成完全是基于原有存在的租赁权,那么后者形式的财产

7、婚前双方均租住公房,婚后合并换房的;

8、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可以承租的情形。 这是一个灵活的条款,赋予法院自由栽培权,如果法院认为公房租赁权给一方带来不正当不公平或有其他重大不妥,可以使用该条款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给男方还是给女方,法院怎么判?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法院处理公房租赁权归属的原则。

1、照顾养育孩子的一方。 离婚适得其反,受害最大的是孩子。 为了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稳定的居住环境,把房子判断为带孩子的一方,是合情合理的,人们会保护自己。 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2岁以下的儿童一般应由女性抚养,并判定希望得到女性同志的注意。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妇女。 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一般来说,离婚对女同志的伤害和打击比男同志大。 目前,离婚率高的年龄段有三个。 一个是刚结婚的两年,大约25、6岁的时候,进入围城,还想出去。 第二个阶段三十五岁左右,男同志事业有成,外面有人,容易离婚。 第三阶段是五十五岁到六十岁,人生一世,我觉得自己很帅,很容易出轨,也很容易离婚。 特别是在第二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这时,男人三十“一朵花”,女人成了“豆腐渣”,对女同志的关怀是理所当然的。

3、照顾生活障碍和生活困难者。 生活障碍必须好好理解和照顾。 “生活困难”很难定义,你拿什么标准比较? 我认为这要从双方的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出发,参考其他因素酌情考虑。

4、照顾无过错方。 诶,“错误”是什么? 很难解释。 只能根据传统的道德观念来理解吧。 例如,一方出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有不良嗜好,道德品质受损等等。

5、获取主机房或自控室的公司意见。 毕竟房子是人的,所以有必要听别人的意见。

6、其他方法:

1、双方均主张公房租赁权,且同意通过竞价获得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由投标人获得。

2、一方主张公邸承租权的,评估机构应当评估该房屋被拆迁时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以评估价的一半为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公房租赁权的,经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可以拍卖公房租赁权,所得价款可按分割

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租赁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认为由一方使用,一方可以以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补偿。

三、公房判给了一方使用,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要看具体情况:

1、如有未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原无权要求租住公房,无补偿。

2、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得使用权,但法院认为归属于一方的,取得使用权的房方应当对未取得使用权的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四、“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司法解释是空白的。 实践中,如果公有住房被拆迁,承租人可以获得拆迁费用80%的补偿金。 因此,本律师认为,可以参照房屋所在区县的不同地区,按照拆迁标准按照承租人可取得的一半份额补偿房屋方,并参考案件其他具体情况综合制定。

五、如果对公房有“部分产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分配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比例,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房屋基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补偿。 双方争夺房屋所有权的,“部分产权”部分可以竞价解决。 决定谁出价高的房子归谁。

再者,这是90年代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不能协商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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