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解答是什么,民法典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

一、夫妻一方婚前已支付全部住房贷款,取得住房贷款证明的一方婚前已支付全部住房贷款,取得住房贷款证明的,其住房为婚前个人财产。 故离婚时,另一方为分割、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住房。 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的,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为分割但婚后共同偿还房屋增值部分及贷款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配该财产部分(注意:不是“不动产”。 另外,共同偿还的部分,无论是一方以个人工资偿还,还是以双方工资偿还,都必须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确实证明偿还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夫妻一方婚前已支付部分房贷,但婚后取得房贷证明的,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住房。 在这种情况下,它与第二种情况下的分割相同。 四、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贷,婚后共同还款,或一方以个人财产还款但房屋价值较高,离婚时未取得房贷证明。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由当事人使用。 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此外,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的有关说明,法院不应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为: (一)购买福利政策房屋; (二)购买商品房;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类房屋,离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应直接对该房屋所有权作出判决。 五、夫妻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1、房产证上无论是一方姓名还是双方姓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值计算,不按原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3、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涉及贷款的,应当先去除贷款部分。 比如一套房子的购买价格是50万元,首付10万元,贷款40万元,现值60万元,贷款不是30万元。 夫妻分得部分为60万元现值扣除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 也就是说,分房方向未取得方支付15万元,取得方单独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 六.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1、父母双方婚前出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除另有约定外,其房屋为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2、双方婚后父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另有约定外,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践中,还有一个情况。 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送的,并拿出借书证证明。 对此,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一般不对其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声称借钱的一方可以在另一案件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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