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涉及离婚夫妻财产的范围、财产原则和财产方法。一、财产分割范围
首先,要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 对夫妻个人财产,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残疾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5 )属于另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或者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继承、赠与的财产;
(三)一方或双方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五)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者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获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夫妻分居分开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的,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分得的财产有差别时,差额部分由得到较多财产的一方用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另一方。
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不能查证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容易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5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一方要求变卖财产的,对已查明离婚的财产问题可以先行处理; 对暂时难以确实查明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出售财产案件审结后重新开始离婚诉讼。
二.财产分割原则
(一)男女平等。 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平等的分割的权利。
)2)照顾无过错方。 2001年修订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对离婚过错方,在处理财产时,应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补偿。
)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的,为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 关于生活资料,分割的时候应该生活方便,物尽其用
(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得损害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情况给予妇女和儿童必要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