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房产如何分割的,诉讼离婚房产怎么分的

但是,离婚事件有三个大问题。 在感情、监护权、财产分割中,房地产是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离婚诉讼中房地产是如何在分割以上、背飞鸟婚姻网络编辑中总结的知识离婚诉讼中房地产如何进入分割

一是夫妻两人感情是否确实破裂的问题; 二是子女抚养问题;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 其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可能是财产分割问题。 有些人感情用事了,却挥之不去,其实是因为在财产问题上不能协商一致。 有人说可以离开,但必须“洁身自好”出去。 有人说你要离婚,不满足我财产上的要求就不想离婚。 此时是否离婚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我(她、他)能得到多少财产。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离婚纠纷实际上演变成了一场争夺财产的战争。

有些夫妻有车辆、公司债券、股票、藏品、艺术品、其他动产、知识产权收益等,但更多的普通老百姓可能除了房子以外没有其他值钱的东西。 如果没有它,就会倾家荡产。 可见离婚诉讼中房地产的分割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今天我们来总结一下离婚诉讼中房地产的分割的问题。

一.私有产权房屋分割问题。

私有产权的房屋,俗称“私产房”,即老百姓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此类房地产的分割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已取得房屋所有证明,无其他债务问题,也无其他争议的,应当确认该房屋为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前购房、婚前领证、婚后还款”,即夫妻一方婚前已取得房产证,但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离婚时应确认为个人婚前财产。

3、“婚前购房,婚后领证,婚后还款”,即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剩余房款为贷款给银行购买的住房,婚后取得住房所有权证。 离婚时必须确认是个人的婚前财产。

4、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由当事人使用。

5、离婚后,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些中,恐怕最具争议的是“婚前购房、婚后领证、婚后还款”情况下的房地产分割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认为房子必须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理由是《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是国家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的排他性证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房屋登记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是不动产取得、变更、设立的标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因此,取得房地产证书才是取得房地产权——房地产所有权的标志。 既然是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的不动产物权所得,当然应当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款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只是,法院以分割争夺不动产的,应当基于“财产来源”的原则,适当划分婚前购房一方。

但我认为这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并不否认房地产权证的发行是物权取得的标志。 但是,结婚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无中生有”,不是凭空取得,而是根据婚前债权取得。 一方婚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订立合同债务,对房屋交付,自然有期待权。 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产证的行为,实际上是他婚前债权预期后成为物权的过程,而取得物权的行为,是由于婚前所有债权的演变。 法院基于“婚前已购房、婚后取得房屋房产证”的事实,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仅判定其与另一方共有婚前一方的权利,而且该判决明显不公平,违反了法律基本原则。

最终确定为一方财产,/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婚后偿还的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cn /具体 笔者倾向于先计算共同还款额与住房原价的比例,评估或双方协商住房,根据该比例计算共同还款额的现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房屋原值80万元,离婚时已偿还20万元的,婚后偿还贷款额在房屋总价款中的比例为25%。 如果房屋估价为100万元,共同还款部分的现价应为25万元,一般情况下,这部分夫妻平分。 我认为这种方法将住房增值部分视为共同利益,夫妻共同偿还,避免一方获利,那还算公平。

二、关于公有产权房问题

公有产权房,俗称“公有产权房”,房屋所有权不归老百姓个人,而归有关机关和组织,如房管所等。 由于“公有住房”的产权不属于个人,当然不存在离婚时被称为产权的分割的问题,必须是房屋使用或租赁的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双方都可以主张租赁权。

(一)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共住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还债的;

(四)结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取得公邸租赁权的;

(五)婚前一方租赁住房,婚后因拆除该租赁住房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六)投资夫妻双方单位共同建设或者共同购买的共有住房的;

(七)一方将承租的该单位房屋返还该单位或者移交另一单位后,另一单位另行更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住公有住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可以租赁的情形。 ”

以上,简单介绍了离婚时房地产的相关。是个问题。 仅供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都有各自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感知和理解,因此他们在处理同一个问题时各不相同。 同时,离婚诉讼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也非常多。 所以我建议大家绝对不要对准号码,而是三思而后行。 当然,行动前咨询可靠的律师,对你来说应该是个好选择,也是必须要做的事情。

上次在离婚诉讼中总结了房地产如何分割的一些情况后,突然想起来了。 漏掉了另一个重要的情况。 那就是,对于离婚案中已经换了公房的房产如何是分割的问题。

以夫妻名义进行房改的房地产,归纳起来,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已支付购房款,并以一方名义处理了《共有产权证书》或《房产所有权证书》房产

第二,以一方名义进行房改,支付购房款共同居住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

三是以一方名义进行房改,支付部分(首付)购房款实住、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

第四,以一方名义申请参加房改,经产权单位审查同意,确定房号,不支付房费的房地产

五、以一方名义进行房改,已全部或部分支付购房款,但进行房改的公房尚未竣工或未开工的房地产(期房)。

在离婚案件中,公有住房是否已经房改,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是否有财产权的认定,是能否处理房改房产的前提。 实际上,一般都是在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支付了购房款。 但公房改革实际上是一种公房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国家(名义上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卖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买方,属于房屋买卖关系的范畴。 既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应该登记后生效。 因此,从法理上讲,将未登记的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能的。 未支付购房款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产权,对夫妻双方来说,只是一种准产权,是一种形式要件有缺陷的权利,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房改房地产。 因此,在政府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办理买卖登记手续的房产,属公共房产,未经分割登记的房,要按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处理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由当事人使用。 离婚后,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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