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资,离婚房屋财产分割怎么写,离婚后房产分割 男方父母出资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赠与,该房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给予分割; 但是,不能简单地进行一半的分割。 接下来将在背飞鸟婚姻网络编辑中详细介绍,请阅读。一方父母离婚住房财产分割

在实践中,很多父母为了表示对另一半与自己孩子结婚的接受,不惜毕生积蓄,选择为双方购房。 你可能会担心孩子离婚时房产减半,但明确表示只给自己的孩子,会引起婆媳女婿的不快,担心把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结婚后由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将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赠与,该不动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给予分割;

是不是应该由一方父母出资,注册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双方均摊?

首先,法律本质上不保护劳动所得。 另一方可能不是为了获得财产而缔结的婚姻,但不可否认,子女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该房产,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

其次,许多法院在审判时,一般根据结婚时间和不动产登记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为双方;

但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争房性质被认定为双方共有,只是简单地将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要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家庭贡献、是否生育等因素,结合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一方适当倾斜于该房产享有的份额比例,分割的,可以适当给予出资父母子女一方多点,“多点”的为案件

案例概述:

黄先生和王先生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 黄某的父母婚前购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茌风咀8号泰然南湖玫瑰湾二期3栋9楼a号房一套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办理了产权登记,该房屋为黄某和王某共有;

法院认为:

一审: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茌风咀8号泰然南湖玫瑰湾二期3栋9层a号房屋,由黄某父母婚前出资,该房屋产权登记时登记为黄某和王某共同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黄某约定婚前财产为婚后共同所有,黄某与王某之间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房屋应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黄某要求房屋所有权,王某表示不要求该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归黄某所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补偿给王某。 经双方协商作价,该房屋目前每平方米11000元,总价值1905530元。 考虑到该房屋系黄某父母婚前出资,黄某与王某之间的份额宜按8:2处理。 即黄某补偿王某1905530元

二审:王某声称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茌风咀8号泰然南湖玫瑰湾二期3栋9楼a号房屋拥有80%的产权份额,黄某补偿了王某的上诉请求。 该房屋系黄某父母婚前出资购买,婚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为黄某、王某共同共有,但双方尚未确定共有份额,综合考虑该房屋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一审判决黄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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