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股权分割,离婚的股权分割公司法

如果所有权只属于夫妻一方,一般不会面对所有权分割。 既然谈到分割,大多是基于共享。

在夫妻所有权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给公司,在此基础上享有股东权益的原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转换为股权,具有社员权性质,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只有股权产生的收益和代表价值

股东名册上只有夫妻一方姓名登记的,可以视为夫妻一方作为另一方的代理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即家务代理权。 根据这个理论,如果夫妻是股东,相互行使家务代理权,设计极端的情况,两人对同一事项持反对意见,表决“赞成”和“反对”,就相当于出现矛盾的情况。 在电视剧《创世纪》中,夫妻两人结婚,各自的持股是个人(共同)财产? 丈夫充满自信,但遭到妻子的反对票,在麦城败走。 目前夫妻持股应该不是什么新鲜事,家务代理权理论的应用会让人尴尬吗? 】

歌舞升平、郎情妾意时、家务代理权顺理成章; 杏眼圆睁,大热之时,股权分割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分割没有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规定。 按规定,配偶、继承人只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征得同意后才能成为股东。 即股份因继承事实的发生可以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自由转让,但继承人是否通过继承股份当然取得股东身份,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夫妻共同出资比例分割处理问题,类似《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转让规则。 夫妻离婚时,拥有所有权一方的配偶要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必须经股东半数同意。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持有人的配偶不能成为股东,只能提交分割股的价值,不能提交分割股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分别处理。”

(一)夫妻同意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部分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给予分割过半数股东转让证明金钱规定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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