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恋爱期间合作购房? ,王老师来电话了。
我和她热恋的时候买了房子。 生育证明上有两个人的名字。 首付由王老师支付,两人一起偿还。 一年后,双方分开,妇女要求获得一半的财产权。 理由是生育证明上是两个人的名字,是共同财产。 王老师认为这个要求不合理,第一,她从来没有出过首付; 第二,虽说是共同还款,但实际还款的只有王老师本人。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对此,有人认为这种情况是有条件赠与。 双方结婚的,赠与成立,不动产是两人共同的共有财产。 如果没有结婚,妇女必须归还其不动产。 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赠与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 以结婚为条件明显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产证已登记为两人的名字,赠与行为已付诸实践。 女方全部归还也是没有道理的。 对此,2007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办理分割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确定房子由恋爱双方共有。 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共有财产,符合因重大原因需要的情况。 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无分割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贡献的大小,妥善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合理确定未出资人的份额,一般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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