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确定和分割处理原则有哪些法律,公有住房离婚怎么分

离婚时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的确定和分割处理原则是什么?背飞鸟婚姻网络小编为您询问了相关内容。

离婚时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确定和分割处理原则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有共同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该共同房屋有分隔、分户条件的,经房屋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对共同房屋进行分隔、分户,并作出明确双方居住使用房屋的判决。

离婚时,无论是一方出租户名,还是一方父母亲属出租户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安排住房,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安排住房,结婚居住,使用该公房时间长的,户籍在此,他处没有住房,或者婚后

双方当事人有共同住房居住使用权的,离婚时,所住共同住房不具备分隔、分户、调换条件的,双方互不相让,协商不成的,离婚后争议共同住房使用权原则上归单位管理的住房一方,父母、亲属租住房屋名称的一方

在住宅方户籍或者原户籍地有住房的,或者他处置的公有住房是配房人口之一的,或者有单位宿舍的,可以判决迁移到该地方居住。 如果房方已经在那里居住,该公房出租名人不属于第三方的房间还没有在那里居住的,该公房出租名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第三方。

 

住房方面必须向住房方面支付适当的住房补助费。 租赁住房属于结婚租赁住房、婚后租赁住房、婚后拆迁租赁住房的,住房方应当按照原住房标准发给租赁住房补助费。

离婚时,一方婚前为个人分配租赁公寓,一方父母或亲属分配租赁公寓,结婚不久,或者婚后分为有争议的公寓,但另一方在他处有另一套住房的,该公寓的居住使用权可以判断是将住宅方转移到原来的户籍地、单位的宿舍居住,还是租用别的私房。 住宅一方房屋宽敞、可以分房居住的,一方也可以判断为再婚或者待到发现住房时,居住一方应当承担居住期间的住房使用费。

双方当事人有共同住房居住使用权的,该共同住房有换房条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换房达成一致,办理换房手续后,明确各方当事人居住的公共住房。 有适当换房来源的,一方无理拒绝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生活和工作方便的情况,决定迁入换房后的房屋内居住。 拟交换的房屋为他人居住的实房的,将该交换人列为离婚案件第三人,经其同意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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